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5290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牯牛岗社区紫缘东路**。
法定代表人:管湘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邓鹏飞,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div>
法定代表人:徐艳芳。
申请人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3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3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毕小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