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万宝村。
法定代表人:曾雨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五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人桥东街拆迁安置户1、2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月娄,男,194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五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月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志业
审 判 员 张朝华
审 判 员 曾 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方卫华
书 记 员 曾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