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财保967号 申请人***,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繁勃,湖**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4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博海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