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19********,住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4日生,住长沙市***,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民终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