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2984号 起诉人娄底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住所地:娄底市乐坪东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起诉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娄底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工伤服务中心)的起诉状。起诉人工伤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偿还起诉人代被起诉人支付给案外人***工伤保险待遇款45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被起诉人承包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租房项目,***为该项目实际承包人。2015年4月1日案外人***在该项目施工时,空心预制板突然断裂,致案外人***从四楼摔下致残。2016年1月26日,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之伤为工伤,同年10月9日经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后***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调解: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应支付***45万元、15万元,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20万元。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60万元未支付到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于2018年7月作出裁定终结该案执行。2018年9月28日案外人***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给付诉讼。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湘1302行初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由起诉人娄底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案外人***工伤保险待遇45万。2019年3月6日,原告先行向案外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5万元。原告先行支付前,依法向被起诉人发出了关于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函,但被起诉人一直未予偿付到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以及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案外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5万元,被起诉人一直未予偿付,为确保原告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安全,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1月,被起诉人万宝公司承包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租房项目,案外人***为该项目实际承包人。被起诉人万宝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015年4月1日,被起诉人万宝公司职工***在该项目施工时,空心预制板突然断裂,致***从四楼摔下致残。2016年1月26日,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娄人社工认字【2016】第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视同工伤)为工伤。同年10月9日,经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起诉人万宝公司职工***为三级伤残。***起诉到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2018)湘1302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因伤致残的损失为80万元,由万宝公司在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45万元,***在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公司支付20万元(已支付)。此后,万宝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查明万宝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裁定终结该案执行。2018年9月28日,案外人***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给付诉讼。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湘1302行初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由起诉人娄底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案外人***工伤保险待遇45万。2019年3月12日,起诉人先行向案外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5万元。本院认为,被起诉人万宝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故被起诉人万宝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起诉人工伤服务中心之间系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娄底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