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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1321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25,8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元。前述判决书已生效,但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执行。 5月10日,本院向三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5月7日、5月27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28,050元,已予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7,730元,申请执行费320元),另查询了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28日将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将对三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线索,***回复找不到三被执行人,且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27,730元,剩余部分本金和利息未执行到位,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