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华润煤业有限公司良相煤矿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民初775号 原告: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涟源市伏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涟源华润煤业有限公司良相煤矿,驻湖南省涟源市伏口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系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原告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源华润煤业有限公司良相煤矿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23448.69元的诉讼请求,并预交了案件受理费12034元。2021年12月1日,原告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先给付103807元。2021年12月31日,原告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6元,由原告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受理费9658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谢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梁 鹏 代理书记员  *** 书 记 员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