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迎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何炎希,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铁船堰村十一组。
负责人:杨辉,分公司经理。
湖南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常仲裁字第5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湘07破申(预)9号决定书,决定对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常仲裁字第57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志丹
审判员 朱云辉
审判员 胡立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