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执61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社区迎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铁船堰村十一组。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9080702298001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