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81执保46号
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黄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龙再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奇,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云,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万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周武。
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万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7695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了保单号为NO.4303052018****的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69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礼仁
审 判 员 王立新
人民陪审员 姜学范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熊彩峰
书记员刘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