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万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周武,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抵债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湘03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17日向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电话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0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0月23日,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1011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1551.7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烈辉
审 判 员 刘辉南
审 判 员 易洪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为
书 记 员 周 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