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万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特13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万春门办事处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周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然递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申请费,依法只能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杨爱美
审 判 员  文仕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语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