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民初24号
原告: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方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8.81元,由原告湖南万**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