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

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576号
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3号楼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郑会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英,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志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宽沟8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9.2元,减半收取1159.6元,由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银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