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

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北京数字光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132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3号楼4层401号A401室。
法定代表人:郑会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占岩,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宾,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数字光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3326。
法定代表人:柳德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戡,北京华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北京华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数字光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光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迪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宾、司占岩,被告(反诉原告)数字光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戡、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安迪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数字光影公司向安迪盛公司支付款项149 000元;2.判令数字光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迪盛公司承揽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路劲世界城速铂影城消防改造工程,工程造价745 000元。2020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数字光影公司委托安迪盛公司报审图纸,费用48
000元。至2020年7月16日工程完工,但数字光影公司尚欠款项149 000元。综上所述,安迪盛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案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数字光影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没有及时提交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也没有取得消防达标文件和消防合格证,直接导致影院开业时间延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五款,如果原告不能及时竣工验收并取得消防合格证,被告有权不予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本诉主张的工程欠款不成立。其他意见与反诉的事实与理由一致。
被告(反诉原告)数字光影公司提起反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540 826元: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工程逾期造成的房租损失3 966 666. 67元;3.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场地摊销损失1 084 977. 78元;4.判令被反诉人支付维权律师费50 000元;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承揽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路劲世界城速铂影城消防改造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包括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区域应急疏散系统、防火门监控、消防设施电气检测及报审图(消防部分)深化设计以及图纸报审;被反诉人负责消防报审图套设计院图框盖设计院图章,并提供报审所需全部设计院资质文件;被反诉人保证路劲世界城影院项目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协助反诉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取证相关事宜;根据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第2款约定,被反诉人负责相关的结构设计及图纸报审,在结构图纸符合相关规范情况下,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并实现图纸审核合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793 000元(745 000元+48
000元)。一、根据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2条约定,消防工程工期为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2月24日,总工期为67天。被反诉人严重违约,直至2020年11月30日才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昌消案件字(2020)第100043号),共计逾期341天,严重影响影院按期开业(预期开业时间2020年2月27日),给反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第11条第1款,由于被反诉人施工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工程总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40 826元。二、被反诉人多次报审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合格,造成图审一直无法通过,严重影响工程进度。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19日,对被反诉人提交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了审查,多次认定违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及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的问题。但被反诉人对中京同合公司出具的审查修改意见拒不按要求及时整改。例如,中京同合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出具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初审修改意见书》中曾提出“影厅内部座位排布及疏散流线有变化,修改内容与结构荷载分布有关,应提供结构专业图纸”“应落实并明确各影厅的净空高度”“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等修改意见,但在2020年4月27日中京同合公司出具的第4次复审修改意见书中,还是重复出现要求进行整改的同样问题。三、被反诉人严重违约致工程逾期的行为,给反诉人造成房租损失3 966 666. 67元。根据反诉人与北京路劲隽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为工程装修免租期,影院开业及计租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因被反诉人严重违约,消防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9年12月24日前竣工,造成装修工程无法在免租期内按时完成和按计划时间开业,造成巨额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计算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四、被反诉人严重违约致工程逾期,给反诉人造成巨额场地摊销损失。根据反诉人与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路劲速铂影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影院装修工程装修总造价为人民币7 180 000元,装修工程于2019年12月24日完工交付,根据会计准则,以上财务计提场地摊销损失为1 084 977.78元。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反诉人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反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数字光影公司提起的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安迪盛公司辩称,一、我方不认可施工逾期,不同意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540 826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暂定2019年10月18日开工,工程工期2019年12月24日竣工并组织验收,总工期约67天,如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因此协议导致的施工合同施工期限相应顺延。因2020年1月14日昌平住房城市建设委员会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导致《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期限失去效力,《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成为了一份无确定期限的合同,即无确定完工日期,逾期违约金无从计算。疫情爆发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导致的停工属于合法免责事由。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简称安迪盛)、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施工,需互相协调,会导致工期延长。二、我方对房租损失3 966 666. 67元不予认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租期第1年第3年,每年支付525万元,即每月支付43.
75万元;双方确认交付日次日起6个月为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内乙方免交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双方确认,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次日起9个月为免租期,免租期内乙方免交租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装修免租期延长的,免租期、租赁期予以相应顺延;如果装修免租期跨中国农历新年,则乙方装修免租期相应延长45天。(注:装修免租期和免租期不是一个概念)。2020年6月10日北京路劲隽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保利影院计租时间确认沟通函》:我方将租赁房产及有关文件于2019年8月26日交付乙方。由上可知,自2019年8月27日始至2021年1月10日都属于免租期。2020年11月30日,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无论施工与否,数字光影公司均应依约付租。三、我方对场地摊销损失10 84977. 78元不予认可。《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数字光影公司与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路劲速铂影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9年9月8日,竣工日期2019年12月24日,总工期108日历天。因《北京路劲速铂影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的争议与安迪盛无关。四、我方对律师费50 000元不予认可。《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断续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调查费等费用。此条关于律师费负担的约定只适用于涉及未完工的解约之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8日,数字光影公司(甲方)与安迪盛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括。工程名称:消防改造;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路劲世界城;本工程建筑面积4888㎡;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工程内容: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区域的应急疏散系统、防火门监控、消防设施电气检测及报审图(消防部分)深化设计及图纸报审;乙方负责消防报审图套设计院图框盖设计院图章,并提供报审所需全部设计院资质文件;乙方保证甲方路劲世界城项目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协助甲方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取证相关事宜;第二条,工期。本合同签订后暂定2019年10月18日开工,工程工期2019年12月24日竣工并组织验收,总工期约67天,如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承包形式。工程总造价745 000元,此价格含税费、乙方工人工资等所有费用,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乙方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商定,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该项目加层部分工程造价按固定总价计算。第四条,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书面向甲方请款,且提供相应金额合格发票后,甲方按下列方式付款:1.面向甲方请款,且提供相应金额合格发票后,甲方按下列方本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工程款的50%作为预付款,即372 500元;2.改造完成之后打压试水之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工程款的30%作为进度款,即 223 500元;本消防工程施工完毕,经有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15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工程余款,即149 000元。第六条,工程质量及验收交工。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本工程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实施范围。乙方承诺该工程实施范围内乙方的工程质量应全部达到设计要求和符合消防规范及消防工程验收标准。对于乙方实施的工程,若出现消防管理部门首次查验或后续查验出现问题的,乙方承担全部整改费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开具的处罚费用。2. 乙方施工内容工程质量应符合消防验收规范要求,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进行合同范围内的图纸深化,并提供施工图纸壹套。3.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明确完工日期。乙方组织工程验收,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协调中间交工及工程验收签证。向乙方提供用水、用电,确保大型机械使用方便。负责提供材料、设备及工具存放室。2.根据合同规定和要求,办理拨款和结算,将每笔工程进度款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上。3.如建筑设计变更,加层造成消防验收不合格,需重新报建验收,所增加费用和消防部门处罚的责任由甲方承担。4.协助乙方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5.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协助乙方办理工期顺延签证。(二)乙方职责:1.施工前,协助甲方及时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办理消防报批手续。2.按合同规定,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3.严格按照设计图和消防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4.已安装的设备,在工程未投入使用前做好保管工作。5.及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乙方负责协助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并取得消防达标文件及验收合格证书,否则不予结算。6.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负责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并对项目消防工程进行不定期的维修工作,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因甲方使用管理不当,如断电,水、油渗透造成设备损坏,甲方应负担相关修理费用,由乙方维修。7.工程竣工后,甲方办理与乙方的结算事宜,乙方应义务培训甲方有关消防管理、值班人员,使其基本掌握系统的维护、操作和保修工作。8.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总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六十(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维续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调查费等费用。3.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逾期竣工,按本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由于甲方原因,逾期竣工,竣工工期顺延,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5.甲、乙方双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质均为真实,若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安迪盛公司与数字光影公司均认可安迪盛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进场。前述合同系进场后签订。数字光影公司提交了经过公证的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期间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中的视频显示,该期间影院的座椅等已经基本装修成形。经本院现场勘验,聊天记录视频中的电影院应是涉案工程的电影院。
2020年1月12日,数字光影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申请过程中向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北京路径速铂影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由数字光影公司与华诚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月15日,竣工时间2020年3月10日,总工期55日历天。本次申请施工许可证系针对影院整个装修工程(含消防工程在内)申请,2020年1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了施工许可证,该施工许可证所载施工单位为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4日,数字光影公司(甲方)与安迪盛公司(乙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承包范围为:影院增加结构图纸设计和报审。2.甲方负责提供报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乙方负责相应的结构设计及图纸报审(在结构图纸符合相关规范情况下,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并实现图纸审核合格)。3.本次增加承包内容的费用为48 000. 00元。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00%的工程款,即48 000元,乙方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因此协议导致的施工合同施工期限相应顺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11月14日,安迪盛公司向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019年11月26日,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初审修改意见书,初审未通过。后安迪盛公司向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审,2019年12月17日,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审查修改意见书,复审仍未通过,其中修改意见含:“设计范围应明确以下内容:影厅内部作为排布及疏散流线有变化,修改内容与结构荷载分布有关,应提供结构专业图纸”等。后安迪盛公司申请第二次复审,仍未通过。2020年3月19日,安迪盛公司与数字光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后,安迪盛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第三次向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审,该次复审仍未通过。2020年4月22日安迪盛公司第四次向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审,该次复审仍未通过。2020年5月9日,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涉及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审查意见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符合程序审查要求,经审查,未发现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涉及严重影响安全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2020年5月12日,安迪盛公司向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暖通专业)审查,该次初审未通过。2020年5月19日,安迪盛公司向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复审,同日,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修改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审查意见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符合程序审查要求,经审查,未发现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涉及严重影响安全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安迪盛公司提交了2020年7月16日和2020年11月3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两份,其中,2020年7月16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数字光影公司、设计单位中人防规划涉及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景实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迪盛公司均在验收报告盖章(含消防在内的整个装修工程验收报告)。2020年11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竣工验收日期2020年11月3日,验收结论为合格,数字光影公司、中人防规划涉及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景实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迪盛公司均在验收报告盖章(含消防在内的整个装修工程验收报告)。2020年11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为合格。2020年11月30日,北京速铂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安迪盛公司称2020年7月16日,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后向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审,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补充材料,后又于2020年11月6日签了第二份竣工验收报告。数字光影公司认为2020年11月30日北京速铂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前的时间均应计算在施工期限内。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价款为793 000元(含补充协议约定的48 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现仍有149 000元未支付。
庭审中,安迪盛公司称前期做了一些基础性工作,想在2019年年底完工,但是因为数字光影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图纸审查一直不通过,导致合同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对于图纸审查不通过的原因,安迪盛公司称报审的图纸包含结构图纸和建筑图纸,消防图纸是包含在建筑图纸中,一般不涉及结构图纸的报审,本案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在审查建筑图纸过程中发现结构有更改,要求做结构图纸的报审,故双方后签订补充协议,增加结构图纸的报审。数字光影公司称施工许可证应由安迪盛公司申请,不是数字光影公司的义务,《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安迪盛公司负责图纸报审,其中就含有结构图纸报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公证书及视频、施工许可证申请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初审修改意见书》《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复审修改意见书》《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修改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安迪盛公司为数字光影公司提供了消防工程施工,数字光影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价款为793
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现仍有149 000元未支付,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安迪盛公司是否延误工期,及由此引发的剩余工程款是否应继续支付,安迪盛公司是否应赔偿数字光影公司相应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数字光影公司主张合同约定消防工程工期为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2月24日,总工期为67天,安迪盛公司直至2020年11月30日才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昌消案件字(2020)第100043号),共计逾期341天,应赔偿数字光影公司的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安迪盛公司称合同约定暂定2019年10月18日开工,2019年12月24日竣工并组织验收,总工期约67天,如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协议导致的施工合同施工期限相应顺延,因2020年1月14日昌平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员会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导致《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失去效力,故不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况。本院认为,首先,对于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安迪盛公司主张应由数字光影公司申请,数字光影公司称应由安迪盛公司申请,根据本院调取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备案资料,申请单位系数字光影公司,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向昌平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员会提交的合同是数字光影公司与华诚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路径速铂影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亦系针对影院整个装修工程(含消防工程在内),故数字光影公司主张该施工许可证应由安迪盛公司申请于法无据,本院对数字光影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其次,对于结构图纸报审问题。数字光影公司称《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安迪盛公司负责图纸报审,其中包含结构图纸的报审,补充协议系因安迪盛公司为了增加工程款而要求数字光影公司签订,本院认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安迪盛公司负责“消防设施电气检测及报审图(消防部分)深化设计及图纸报审”,结合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影院增加结构图纸设计和报审”,本院认定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安迪盛公司的图纸报审义务并不包含结构图纸的设计和报审。再次,虽然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暂定2019年10月18日开工,工程工期2019年12月24日竣工并组织验收,总工期约67天,但是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影院增加结构图纸设计和报审”,并同时约定“因该协议导致的施工合同施工期限相应顺延”,故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因增加了结构图纸设计和报审,双方约定的工期顺延。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工期应自结构图纸审核通过之日即2020年5月9日开始计算,但安迪盛公司后续报审其他图纸的时间不应从工期里扣除。关于竣工时间,2020年7月16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数字光影公司、设计单位中人防规划涉及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景实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迪盛公司均在验收报告盖章,故可以认定2020年7月16日工程已经竣工并组织了多方验收。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7月16日,工期共计67天,安迪盛公司不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况。数字光影公司主张工期应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昌消案件字(2020)第100043号),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是计算至工程竣工并组织验收,对于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竣工备案及发放相应合格证的时间并非属于施工期限的范围,且合同约定“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取证相关事宜”,可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取证相关事宜系数字光影公司办理,安迪盛公司仅负有协助义务,把这部分时间计入施工期限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亦与常理不符,故对数字光影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价款为793 000元(含补充协议约定的48 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仍有149 000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本消防工程施工完毕,经有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15日内,数字光影公司一次性付清安迪盛公司工程余款149 000元,现安迪盛公司主张数字光影公司支付工程款尾款149 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数字光影公司反诉主张安迪盛公司因延误工期应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 540 826元、赔偿工程逾期造成的房租损失 3 966 666. 67元、赔偿场地摊销损失
1 084 977. 78元、支付维权律师费 50 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数字光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工程款149 000元;
二、驳回北京数字光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北京数字光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 648元,由北京数字光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安玉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