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0377号之一
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3号楼4层401号A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33623M。
法定代表人:郑会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聃,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璨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888号A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2RQ171。
法定代表人:夏东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吉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利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经六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1178411C。
法定代表人:冯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浩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1097153B。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璨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星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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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健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史爽爽
代书记员丁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