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

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某某璨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0377号之一
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3号楼4层401号A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33623M。
法定代表人:郑会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聃,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璨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888号A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2RQ171。
法定代表人:夏东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吉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利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经六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1178411C。
法定代表人:冯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浩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1097153B。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璨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星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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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健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史爽爽
代书记员丁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