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

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陕西泰德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27之二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会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京华。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泰德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书伟,湖北珞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泰德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秉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鄂0111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以及本案另一被告北京秉承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变更诉请后主张的金额为810万元及利息,为保障利息部分能够顺利执行,本院酌定解除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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