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218号
原告:陕西泰德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6号缤纷南郡2幢4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刘海龙,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秉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楼10层1001-9。
法定代表人:宋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聃、佟俊,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3号楼4层401号A401室。
法定代表人:郑会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京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泰德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秉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原告陕西泰德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泰德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陕西泰德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政
书记员 郑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