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3号楼4层401号A401室。
法定代表人:郑会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燚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泰德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6号缤纷南郡2幢4**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秉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楼10层100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秉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东路2号8幢1层1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泰德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秉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秉承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4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书 记 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