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执保53号
申请人:湖南湘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创业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中央广场27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湘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新材料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方新材料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60201元或者相应的财产并提供如下财产线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账户885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8852××××0967银行账户资金160201元。
财产保全费1,321元,由申请人湖南湘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