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06执恢30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执行费等共计117082元,被执行人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