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405执保83号
申请人:**,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象山才村。
被申请人: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丁*与被申请人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慧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8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提供了其名下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三环东路南九号高铁花苑17号楼301室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32.6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312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8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案外人***名下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三环东路南九号高铁花苑17号楼301室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32.6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312号,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可以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佘钦
审判员刘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