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06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衡仲裁字第320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158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5元,现双方当事人在协调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