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敬力,男。
被执行人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53号湘桂碧苑3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3号A一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衡仲裁字第30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2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