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4执字第513号
申请执行人阳丹,女,汉族,1989年1月1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天马山南路9号2单元702室。
被执行人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53号湘桂碧苑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3号A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阳丹依据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衡仲裁字第33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湖南万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到雁峰区执行,为方便案件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雁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转下页)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