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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朗业影视动画有限公司、湖南***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9605号
原告湖南朗业影视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2栋1902房。
法定代表人康德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创业大厦F2078房。
法定代表人罗慧。
原告湖南朗业影视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吕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