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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朗业影视动画有限公司、湖南***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9605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朗业影视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2栋1902房。
法定代表人康德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创业大厦F2078房。
法定代表人罗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朗业影视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朗业影视动画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湖南朗业影视动画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170000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湖南朗业影视动画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朗业影视动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