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友智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创业大厦F207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16815339U。
法定代表人:罗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羊祎梅,女,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961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2021年1月21日、2021年3月11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2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3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3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735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735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云冲
书记员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