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佳俊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9428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佳俊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湖街道白田佳苑5栋1单元501号。
经营者:康立军,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雷,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广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佳俊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佳俊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佳俊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计收340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佳俊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李如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