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广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岳阳南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三甲村上邓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再审申请人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南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刘霁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