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547号
原告湖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107国道1575公里处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397393091K。
法定代表人任季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矛,湖南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广福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6885125C。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2)湘0121民初1021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5678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小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毛 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