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877号
原告:湖南祥益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组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R6TW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广福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6885125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祥益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2)湘0121民初1698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万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9681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