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846号
原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31240Q。
法定代表人:**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1年6月6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新集团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望新集团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新集团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