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26民初79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苗族,现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古丈县。
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古阳镇三道河沿河北路34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古丈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