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4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南苑小区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万海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文书载明,被执行人***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从2018年8月18日起以400万基础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日,10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通过网络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1年10月,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地社区发出协助调查函,但至今无反馈。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2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00万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5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淳
审 判 员  余志顺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邓 平
代理书记员  曾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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