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4153号
原告: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万家丽路南苑小区1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8286011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商业区国际商厦8层第31-3号8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A9TD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源南路城市广场营销中心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932328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云南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昆明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该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云011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昆明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鉴于被告昆明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纠纷应由受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应依法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