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茅草街镇,
法定代表人:莫方来
被执行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南嘴镇余百新村
法定代表人:黄跃清
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沅民一初字第1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已经按调解书给付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26万元待申请人提供535万元的发票后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沅民一初字第113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建 华
审判员 周 普 丰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