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希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1民初31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磊,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系该村村委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县茅草街镇。

法定代表人:莫方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进行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华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吕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