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1民初31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磊,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系该村村委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县茅草街镇。
法定代表人:莫方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进行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华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吕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