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6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交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双帆华晨大厦1撞**。
法定代表人:金跃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16802845F),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公交新村裙楼**所地变更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都市家园****。
法定代表人:邹新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交物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终8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1月11日和12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保险信息等情况。2020年11月16日,本院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0年11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以上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10日,本案在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路××号××栋××号房××(权证号码:×××61、×××36),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予以处置。2020年11月21日,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1624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以上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清偿。
2020年12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12月1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信息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981005.81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1624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18605.8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