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4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一力物流有限公司9-2栋120、1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16802845F),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59号公交新村裙楼3楼。
法定代表人:邹新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终10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7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7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0年8月21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20年7月2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了解其经营情况。2020年8月12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2020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0年8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0年8月23日,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612.13元并办理了案款审批手续。2020年8月26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套房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25日止,本案暂无处置权。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8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8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62782.85元,已执行到位20612.13元,尚有4242170.7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