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叁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4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叁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1栋605号。
法定代表人:孙飙,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59号公交新村裙楼3楼。
法定代表人:邹新华,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叁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终1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426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别福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