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后我院查封了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房产,等待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681执恢183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凤鸣
审 判 员 贺志平
人民陪审员 林 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徐飞军
书 记 员 戴骜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