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汨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新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云杉路。
法定代表人:杨继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68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0,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9,0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60元,由被执行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存款92,8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另査明,被执行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而且均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査封、冻结统一执行分配。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巢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