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旺达午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02民初10754号
原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元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旺达午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春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才,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淼,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旺达午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已受理的宁夏旺达午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会涉及双方之间合同效力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汉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金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