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23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工业园区308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振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孙淑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伊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223民初22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吾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223执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岩
审判员 *** ·**
审判员 阿玛尼莎·**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浩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