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旺达午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工业园区S308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旺达午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建材城94号商业楼A1-21号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旺达午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1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事实认定错误,该合同系挂靠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实质为确认合同效力问题,且该项目未正式施工,移送项目所在地法院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请求依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系依据其与宁夏旺达午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确认《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确认无效之《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故本案应依照上述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建设工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故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诉争建设工程的不动产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妥。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冰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