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0837号之三
申请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790308164G。
法定代表人:贺德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宇雷,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55843372T。
法定代表人:王填。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纯辉,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据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减少工程款数额,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诉请超出部分名下财产2730218元的冻结。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8037号之一号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730218元或价值相当其他财产的冻结。该裁定书作出后,因执行系统无法操作对部分财产的解除冻结措施,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39782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