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311号
申请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贺德良,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83号步步高梅溪商业中心A区1301。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高电器公司)与被申请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高电器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步步高集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4,96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高电器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ACHSO79Z0122Q000006U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高电器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步步高集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4,9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95元,由申请人湘高电器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