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2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三路1083号步步***商业中心A区1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304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江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