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与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熊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381执1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被执行人: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京湘节能科技园9栋0101001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熊某,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某、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39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熊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0元,并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202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某、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熊某、湖南京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日前将(2024)湘0381执1085、(2024)湘0381执1086号两案所有欠款共计7750000元及利息还清;二、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熊某、湖南京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被执行人如未履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四、湖南京湘电气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担保人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4)湘0381执1085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